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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2:39:54 阅读: 来源:手套厂家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高试点主体准入资质、规范审核程序,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平稳发展,有效缓解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题,更好的服务本市经济社会战略发展全局,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1〕135号,以下称《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市试点情况,特制定本指引:

一、指导原则

(一)择优限量、合理布局原则。

结合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情况,严格遵循“择优汰劣、稳妥审慎”的原则,集中受理审定,适度控制试点数量;合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市均衡布局,优先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在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等原关外地区布局设点。

(二)提高准入、严格规范原则。

在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门槛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最低注册资本和准入条件要求,积极探索适度对外开放,规范审核和变更程序,加强后续监管,逐步建立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多方协作监管机制。

(三)服务实体产业,“有扶有控”原则。

进一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遵循市场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服务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立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社会民生、创业就业等领域;鼓励和支持科技小贷、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小贷、社区(股份合作制)小贷等具有专业化、特色化的公司主体开展创新试点;结合目前国家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需要,适当限制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涉及从事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以及其他限控行业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二、优先支持类型

优先鼓励和支持以下类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一)服务于本市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型企业的。

(二)立足于推动自主创新、优化产业转型升级战略实施,支持本市创新企业孵化器和产业基地建设,探索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和创业投资业务试点的。

(三)围绕现代物流、服务外包、商贸会展和旅游业等高端现代服务业,促进本市现代服务业向国际化、高端化和低碳化发展的。

(四)探索于改善社会民生,促进创业拉动就业和扶贫济困工作的。

(五)依托于实力雄厚、业内知名的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发起设立的。

三、严格市场准入

(一)最低注册资本。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亿元。

(二)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资格。

1.主发起人的资格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近三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8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其他出资人的资格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出资人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作为其他出资人的,依照出资比例划分为两类:

第一类:出资比例超出(含)30%的,原则上参照主发起人资格条件予以审核;

第二类:出资比例低于30%的,应具备以下条件:成立满三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且近两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机制,允许核心管理人员持股比例总额不超过5%,其他社会自然人出资暂予限制。

3.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且相对控股;其他出资企业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4.同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原则上为1家。

(三)适度对外开放。

为支持和引导有实力、有经验、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市外或境外出资人在本市试点,在本市辖区外注册登记的境内外企业(含港澳台)作为出资人的,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原则上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四)出资人的限制性行业类型。

经市相关部门认定,涉及从事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及其他限控行业企业不得参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出资人或关联方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投资公司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暂予限制。

(五)规范出资人股权转让。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期限届满后,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具备主发起人或其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转让完毕后,新变更的出资人持有股份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四、规范审核程序

(一)受理材料。

市金融办指定专门处室,每年于3月1日至4月30日,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分两批集中接受企业申报,逾期不再受理。在正式申报前,申请资料原则上需经小额贷款公司拟注册地所属行政辖区(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出具书面推荐函。市金融办自收到申报企业提交的推荐函、申请书等完备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初审核验,并出具正式回执(见附件)。

在企业申报期间,市金融办可结合出资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各区(新区)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各区(新区)合理布局、均衡发展。

(二)资格初审。

市金融办经资料初审完毕后,由市经贸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银监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其中:

1.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对主发起人或主要出资企业及出资企业股东是否涉及从事融资性担保、典当投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等情况进行认定,出具具体审核意见。

2.市公安局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情况、是否存有违法违规等情况进行认定,出具具体审核意见。

3.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主发起人或主要出资企业信用信息、缴税情况、是否涉及从事房地产开发、是否存有违法违规等情况进行认定,出具具体审核意见。必要时市金融办可征求核实市税务部门意见。

4.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主发起人或主要出资企业信用信息、信贷情况,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人员身份情况、信用信息等情况进行认定,出具具体审核意见。必要时市金融办可征求所在单位意见。

5.深圳银监局负责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金融从业资格和经历进行认定。必要时市金融办可征求核实所在单位意见。

(三)联合评审。

市金融办定期组织召开联合评审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评议和审定。联合评审会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其他成员单位包括市经贸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银监局。联合评审会根据申请人的申报情况及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经过综合研究、筛选和评估,形成最终审定决议。

(四)批准业务资格。

经联合评审会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内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由市金融办颁发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对符合条件且涉及外国及港澳台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由市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

在市金融办颁发正式许可文件前,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须提交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到位的资金与申请时承诺的注册资金必须一致)、办公场所证明材料以及申报接入本市小额贷款监管系统承诺书(见附件)等。

(五)办理开业手续。

小额贷款公司凭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开业。涉及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市金融办出具的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到市经贸信息委办理外商投资行政许可,持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向市金融办申领正式业务资格文件后方可开业。

自联合评审会审定后,小额贷款公司须在180天内办理所有筹建开业手续,若在期限内未达到承诺出资标准,或无独立办公场所的,市金融办将不予颁发正式业务资格文件,立即取消试点资格;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180天的,经查实后由市金融办取消业务资格。

(六)申报材料

具体申报材料原则上按照《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深府办〔2009〕15号)要求提交,并补充提供相关税收证明材料。申报材料提供原件1份,以及电子文档(附光盘)。

五、加强监管和行业自律

(一)健全监管机制。

市金融办牵头组织联合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协同监管机制的指导作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暴利催收、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非法行为的风险监测预警,一经查实,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经现场检查存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立即暂缓各类变更事项,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整顿或取消业务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各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应当组织开发业务信息系统,自领取批复之日起180天内接入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时监管信息系统,定期上报财务报表和业务信息数据。

(二)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工作。

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市试点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前约谈制度;每年分批组织核心管理人员和相关财务人员,开展在职培训和任职考试工作,将约谈和培训考试作为其任职资格前置审查中的重要内容。

(三)发挥自律组织作用,建立消费者投诉渠道。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组织作用,联合市有关单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等,建立小额信贷消费者投诉站或举报平台,适时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充分运用和发挥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小额贷款行业的约束和监督,维护小额信贷市场运行秩序。

六、其他

(一)本指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二)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指引有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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